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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超过36%无效

2015-8-9 23:18:18      点击:

发布时间: 2015-08-07 10:20:46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张伟  |  责任编辑: 齐放
本报讯(记者 张伟)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自9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问题作出规定,若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以24%与36%为界划分“两线三区”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直言,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必须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进行管控。

  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杜万华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划了“两线三区”,第一根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年利率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

  “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你,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另外,如果借款人已经偿还了这部分利息,之后又反悔要求偿还,法院同样会驳回。”杜万华说。

  规定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

  本次出台的《规定》对无效民间借贷行为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共有五种: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
杜万华表示,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利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和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对网贷平台如何担责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同时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作出规定。

  杜万华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